问法热线丨顺风车出事故撞伤行人,保险公司可否拒赔?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人身损害纠纷

2023-01-31 19:1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3810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注册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给赔偿怎么办?装修工人给自己家装修意外受伤谁该担责?工作过程中、交通出行途中、与他人发生争执过程中都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造成损害后如何让自己得到合法赔偿是一个大学问。1月31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人身损害纠纷”话题,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张振业律师和刘敬悦律师现场接听市民来电咨询,解答了市民的疑问,为市民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专业意见。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如约响起。李先生告诉接线律师,因工作性质原因,经常往返青岛各区市,为降低交通成本,他申请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为网约顺风车,以便在出行时顺路接载同行人员。“去年底,去黄岛区办事途中载了一名乘客,但是不久后发生事故,将行人撞倒受伤。”李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交警方面进行了责任划分,自己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在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诉我,我将家庭自用车辆从事顺风车营运,将家用车辆性质改为营运车辆性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从而提出拒绝赔付。”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赔,这可愁坏了李先生,“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成立吗?我到法院去起诉保险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大吗?”李先生焦急的询问律师。

听完李先生的讲述后,张振业律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近年来,传统运输业与互联网技术的紧密结合,使得网约车产业高速发展。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顺风车作出了定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杭州、临汾、青岛等各地随即纷纷出台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出行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均对顺风车作出界定,顺风车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属于互助出行方式,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顺风车的收费标准以及平台对于车主接单的限制客观上起到控制顺风车危险程度的作用。因此,车主从事顺风车行为,不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行为,并未使得车辆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张律师表示,若李先生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大概率会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是,张律师还提醒,顺风车应当注意围绕正常的出行路线行驶,同时注意使用频率,青岛规定为每日四次上限。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名为顺风车,实为快车”的营运车辆,届时发生事故就会有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两部热线电话不断响起,刘敬悦律师也接到了市民咨询。“我的一个朋友因琐事与对方发生争执,继而对方先动手,朋友被迫还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各有受伤,警察来了之后将双方带走,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冯先生询问刘律师,“对方先动的手,朋友系被迫还手,过错较轻,是否能免责?”

刘律师表示,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互殴,建议双方尽量和解,否则均会被治安处罚。“现实中有可能会出现一方忽然暴力升级,比如持凶器等情况,另一方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予处罚,像您朋友这种情况很难认定成为正当防卫。”

人身损害纠纷的覆盖面比较广,结合当天上午的接线情况记者对几个典型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两位律师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供市民参考。

问题1:28年前被车撞了,现在还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吗?

市民李先生在1995年时,被某单位的车撞伤,当时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占大部分责任。住院期间,某单位帮李先生垫付了医药费。出院后李先生感觉没有什么大碍,也就没有放在心上。随着年龄的增大,李先生感觉受伤的部位经常出现不适感,2022年李先生去相关部门做了伤残鉴定,被认定为二级伤残。李先生认为伤残是因为当年被撞造成的,询问律师过去28年了,现在能不能向某单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法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同时法律还有规定,通常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情鉴定,通常需要当事人在出院6个月之后,到相关部门做出伤残鉴定。李先生去年才做的伤残鉴定,目前很难确定伤残是因为28年前被撞造成的,而且理论上李先生已经超过了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因此他要求某单位赔偿自己人身损害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李先生手中有足够的证据,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延长的。

问题2:体检时摔伤,体检中心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市民刘先生的老伴儿陈女士今年75岁了,去年去某体检中心体检时,在中心的一个斜坡上摔倒了。当时陈女士感觉胸口疼得厉害,体检中心就给陈女士做了个检查,通过拍的片子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陈女士回家后觉得胸口还是很疼,且呼吸也困难,家人就把她送到医院。医院重新检查后,发现陈女士的两根肋骨骨折。刘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老伴儿是在体检时受的伤,体检中心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给出相应赔偿?

律师说法:陈女士在体检中心体检时摔倒受伤,体检中心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但毕竟是陈女士自己摔伤,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刘先生想让体检中心承担全部责任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果走司法途径,法院一般会委托相关机构给陈女士做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相关法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再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事故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做出判定,体检中心需要承担自己那部分的赔偿。因为陈女士受伤并不严重,建议刘先生去还是通过与体检中心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再走司法程序。

问题3:参加朋友的酒局后受伤,同桌参与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曹先生与李先生、赵先生、张先生、牟先生是多年好友。去年3月份的一天,李先生邀请曹先生到饭点就餐,因为和好友多年未见的原因,赵先生、牟先生、张先生和李先生对曹先生进行了多次劝酒、灌酒,众人都喝了大量的白酒。聚会结束后,醉酒的曹先生自己开车回家,其他人因醉酒,也未对他进行阻拦。曹先生在开车过程中碰撞道路中心隔离带后侧翻,受了很重的伤。交警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先生负全部责任。曹先生的妻子蔡女士询问律师,和她丈夫一起喝酒的人,是否应对曹先生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曹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机动车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仍独自驾车致发生交通事故,故其自身因素是导致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李先生等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活动的他人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但饮酒过程中对他人强迫劝酒未予阻拦,活动结束后对曹先生醉酒驾车亦未阻拦,对曹先生的事件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他参与者,在饮酒时存在强迫劝酒的行为,并且明知曹先生醉酒驾车亦没有进行劝阻,未履行照顾与注意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同桌的参与者对于曹先生的人身损害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或家人相聚饮酒助兴本无可厚非,但过量饮酒极易产生安全隐患。无论是聚会组织者、参与者,或者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都应当时刻保持一份安全责任意识。

问题4:工地干活时受到人身损害,可以要求哪些经济赔偿?

市民陶先生已经离婚多年,目前与自己60岁的母亲和8岁的女儿一起生活,平时家里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靠陶先生打工所得。去年陶先生被人雇佣从事装修安装工作时,不慎从楼梯上摔落,导致腰椎爆裂骨折等多处损伤,在医院治疗了17天,出院后陶先生身体并没有痊愈,短期内无法继续从事之前的工作,家里也基本没有了收入。经过相关部门鉴定,陶先生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陶先生询问律师,像他这种情况可以向雇主要求哪些经济赔偿?

律师说法: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陶先生需要准备好各种证据,比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陶先生之前的收入证明等等,便于法院认定各项经济损失。如果之后陶先生需要继续治疗,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问题5: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装修时工人摔伤,房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市民周女士去年买了一处新房,房子是毛坯房。周女士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有施工人员安全防护义务,以及装修工程不得再行转包他人。某装修公司之后将装修工作转包给某施工队,在装修工程中,一名工人不慎从楼梯上摔落,导致腰椎爆裂骨折等多处损伤,并为此住院治疗20天。周女士询问律师,自己需要对摔伤的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周女士将房屋装修工程以承揽合同的形式委托给了某装修公司,施工现场即委托给某装修公司进行管理,其对施工现场并不具备实时的掌控能力。且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公司有工作人员安全防护义务,以及不得再行转包他人。某装修公司从周女士处将房屋装修工程总体承揽后,又违反合同约定对外分包、转包,且分包、转包的对象系无用工主体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可见某装修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选任过错,且其作为第一手承揽人,对施工现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监管义务,故其应当对受伤工人的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周女士不存在选任、指示过失,对工人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6.责任方无力承担赔偿,法院判决后我可以起诉出租车公司吗?

市民李先生咨询,自己乘坐的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赵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使自己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三轮车驾驶员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起诉赵某,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但在执行过程中,赵某无力赔偿,仅支付了李某4万元,剩余8万元迟迟无法执行到位。李先生询问,自己以出租车运输违约为由,将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会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同时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侵权法律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和诉讼标的不同:侵权法律关系发生在乘客和三轮车方之间,乘客可要求三轮车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和出租车方之间,乘客可要求出租车方承担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基于以上的不同,该起交通事故中的三方当事人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而且不会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但是该类案件需要注意的一点,《民法典》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损害或者收益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支持多少。该起交通事故给乘客李某造成的全部损失为12万元,民事生效判决也已经就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全部数额做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失已经获得全部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再提起违约之诉,难以或者法院支持。

问法感悟:

张振业律师:今天上午有幸做客半岛问法热线栏目,接听了很多岛城市民的来电咨询和求助,今天的话题主要是围绕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涉及到了斗殴伤害、工伤纠纷、劳务损害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类型的案件。我们常开玩笑说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但身边确实经常会发生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情况,继而产生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问题。若遇到这类情况首先要有证据意识,及时通过手机拍照录像、报警等方式固定证据,便于后续确定赔偿义务主体以及厘清责任比例。通过司法等途径寻求救济时,最好通过法律专业人士设计、选择更好的诉讼方案。

刘敬悦律师:今天作客问法热线,大家关注的人身损害纠纷较多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和责任承担问题上。有关责任承担方面,需要看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因,系侵权责任导致还系受害方自身原因导致等,不同的致害原因,也会致使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任何人员发生人身损害都可能会影响到多个家庭,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希望大家无论出行还是从事各项工作,亦或是用工单位用工,均应做好安全防护义务与措施,尽量避免有关人身损害事故及有关争议的发生。

相关判例:触电人身损害纠纷主要责任的认定

【案情回顾】2020年3月份,受害人王甲在外地打工回家后,因为疫情闲置在家,第三人就安排受害人为其经营的合作社干一些零星事务。2020年4月30日上午,接受当事人安排,受害人又到合作社后,为合作社的装载机抄录燃油用量,当时合作社雇佣的司机将装载机停在合作社场内,受害人爬上装载机抄录燃油用量时,被距离地面不足4米的10千伏高压线击倒在装载机驾驶室上,装载机司机忙打110、120报警。派出所警察以及县医院120赶到现场,确认受害人王甲已经死亡。因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当地人都不知道发生电击受害人的高压线竟然是10千伏。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供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第三人王某乙、王一、王二、王某丙、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68568元;被告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第三人王某乙、王一、王二、王某丙、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21140.80元。

【律师意见】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案发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或现行有效的《民法典》规定,有关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承担上,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除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被告电力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的管理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被告电力公司在发现被告树强合作社私自将该10千伏高压线处梯田地块地基垫高而使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未能及时有效进行整改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该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其他责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1)受害人接受第三人王某甲安排,无偿为被告树强合作社从事帮工事务,作为受益人和被帮工人的被告树强合作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树强合作社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私自将10千伏高压线路下方的地基垫高,且将存放燃油的彩钢棚搭建在高压线侧下方,致使涉案装载机加装燃油及受害人进行拍照油表时处于危险区域,具有一定过错,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2)第三人王某甲作为树强合作社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场地建设以及安排受害人帮工等是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树强合作社承担。(3)受害人王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登上装载机给油表仪盘拍照时忽视周边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电力公司及被告树强合作社的责任。

关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